一、旨揭辦法業經108年10月1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課程委 員會議及108年10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,1 08年10月3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准予備查。 二、自104學年度起入學生適用。 三、以往藝文展演活動,均由人文藝術中心規劃主辦,開放學生主辦與藝文展 演相關活動,可向人文藝術中心提出申請。惟經審核通過,活動結束後, 須比照現行作法,繳交心得回饋單,視同簽退,方予以認列時數。 四、各單位提出通識講座或藝文展演時數認列之申請書,須在活動一周前送抵 通識教育中心或人文藝術中心承辦處,不符前述規定,則不予收件。 五、條文請至本校法規資料庫下載。https://regulation.cmu.edu.tw/statute_detail.php?sn=8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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