通識教育實踐與研究
徵稿須知
經105年12月6日通識教育學報編審委員會修訂通過
經109年2月13日通識教育實踐與研究編審委員會修訂通過
通識教育實踐與研究
一、本刊由本校通識教育中心主編,原刊名為《通識教育學報》,凡通識各領域課程專論、教學實務研究或譯稿均歡迎投稿,來稿撰寫體例請就「漢學研究」或「APA」兩種學術規範擇一參用。。
二、稿件說明:
(一)中文稿件以10,000~25,000字為限。(包含摘要、關鍵字、正文、圖表、註解、參考文獻、 附錄等)。
(二)外文稿件:
外文稿件:英文、其他外文等稿件之每篇字數以8,000為限,包含摘要、關鍵字、正文、圖表、註解、參考文獻、 附錄等以不超過12,000為原則。
日文稿件:日文稿件以30字×30行×30頁為原則。(包含摘要、關鍵字、正文、圖表、註解、參考文獻、 附錄等)。
三、譯稿稿件請將原作者姓名、原文題目、出版者、出版日期及頁數,附於譯稿之前。
四、撰稿格式:
(一)來稿稿件請用Microsoft Word 系統編輯,並請用橫式書寫。
(二)稿件字元書式說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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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文與其他 |
標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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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indows Word (檔名.doc) |
中文 |
新細明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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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、其他外文 |
Times New Roman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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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文 |
明朝/MS Mincho |
ゴシック/MS Gothi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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數字 |
Times New Roman |
(三)版面設定(上下5公分、左右各1公分)左右對齊。
(四)中文大標題:粗明18級;中標題:粗明14級;摘要:標楷12級;注釋:新細明10級。
(五)節次或內容編號請按一、(一)、1、(1)之順序排列。
五、摘要說明:來稿稿件首頁為中文、英文摘要,須載有:
(一)論文題目:題目宜簡明。
(二)作者姓名:作者姓名列於論文題目下方。
(三)論文摘要:論文應附中、英文摘要(五百字以內)及關鍵詞(6 個以內)。
(四)日文、英文、其他外文書寫之論文,請一併附上中文、該外文共 2頁摘要(五百字以內)及關鍵詞(6 個以內)。
(五)所屬單位與職稱:請在作者姓名之後插入註腳*書寫,包括作者姓名、職稱、所屬學校、系所或研究單位;作者不只一位時,請註明第一作者/通訊作者。
六、投稿方式:
(一)紙本稿件:紙本稿件1式2份,並寄至地址:406040 台中市北屯區經貿路一段100號 水湳校本部 中國醫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-通識教育實踐與研究辦公室收,聯絡電話04-22053366 分機1801 蔡小姐 。
(二)電子檔內容:請Email寄到 tcc@mail.cmu.edu.tw,主旨請註明為「中國醫藥大學通識教育實踐與研究投稿」並完整填寫投稿者基本資料表,含論文名稱、作者中英文姓名、所屬單位、職稱並載明通訊地址、電子郵件信箱、電話或傳真號碼,以便聯繫。
(三)若為共同執筆,請明確寫出聯絡代表者。稿件內涉及版權部分,請事先取得原作者或出版者書面同意,本刊不負版權責任。
七、審查程序:
(一)來稿均請依本學報之論文寫作格式說明要求,不符合要求之形式要件者,不予採用。
(二)本學報之論文均須經由二位以上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匿名審查後,並經本學報編審委員會複審,通過者,始得刊登。經決定刊登之文稿,作者需依本刊體例修改論文格式,並且親校最後文稿。
(三)本學報因編輯需要,保有刪修權,並有權決定稿件刊登之卷期數。
(四)本刊採隨收隨審,且經編輯委員會審查後始通知結果。
八、已經發表過或已投稿過其他刊物之文稿請勿再投,但本刊轉載者不在此限。
九、本學報所發表之論著,文責由作者自負,來稿請自留底稿,不合用者恕不退稿。
十、經發表之論文,本學報保有著作權,非經允許,不得轉載。
十一、請作者投稿前確認是否有一稿兩投(含同篇稿件以不同語言投稿不同期刊)、抄襲、 或侵犯他人著作權之糾紛,承擔論文學術倫理責任。
十二、來稿若經審查通過採用,請提供定稿電子檔案(以Word檔儲存),並簽署著作權授權書乙份。
十三、稿件一經審查後,不得撤稿,如違反規定,則取消三年投稿權。
十四、沒有實質參與論文貢獻者,請勿列入作者群;倘若作者人數過多,請敘明各作者在論文中的執筆部分。
論文審查辦法
經98.9.24 通識教育實踐與研究編輯委員會通過
經101.4.19通識教育實踐與研究編審委員會通過
經104.6.25通識教育實踐與研究編審委員會通過
經109.2.13日通識教育實踐與研究編審委員會修訂通過
一、本刊物審稿制度分為初審、外審及複審三個階段。
二、初審階段由主編就論文寫作格式等相關事宜進行審查。
三、外審階段:
- 主編依投稿稿件性質,諮詢編審委員會之專家學者意見徵求審查委員。每篇論文至少由兩位專家學者匿名審查,每位審查委員依論文審查意見表上,就文字、組織、參考文獻、觀點及創見等各項審查標準陳述意見,並於第二項綜合意見部分,就建議刊登、修改後刊登、修改後複審、不宜刊登四項勾選其一。
- 外審結果處理原則:
審查者甲 | 審查者乙 | 處理情形 | |
---|---|---|---|
1 | 建議刊登 | 建議刊登 | 刊登。 |
2 | 建議刊登 | 修改後刊登 論文做小幅修改,不需由原審查者複審 |
由作者針對審查者提出之建議,修改後刊登。 |
3 | 建議刊登 | 修改後複審 修改後由原審查者複審 |
送審查者乙複審。 |
4 | 修改後複審 修改後由原審者複審 |
修改後複審 修改後由原審查者複審 |
送二位原審查者複審。 |
5 | 建議刊登 修改後刊登 |
不宜刊登 | 送請第三人審查,再由編審委員會根據三位審查者意見決定處理方式。 |
6 | 修改後刊登 | 修改後刊登 | 送交編審委員會處理。 |
7 | 不宜刊登 | 修改後複審 | 不予刊登。 |
8 | 不宜刊登 | 不宜刊登 | 不予刊登。 |
四、複審階段由編審委員會進行複審。
五、作者修改時,須以表列方式就審查者的建議一一回覆,詳細說明修改之章節或段落。
六、本辦法經本刊物編審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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